用人单位疫情期间工资怎么支付?
用人单位疫情期间工资怎么支付?
问题:用人单位在受疫情影响期间,如何向劳动者支付工资?
答:目前这是用人单位普遍关心的问题。对于这个问题,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工资,但如何支付则需要具体分析。下面结合国家规定及上海市的相关规定,详细分析如下: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的规定,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
因此,根据国家规定以及上海市地方规定,可以得出以下几点:
第一,用人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这里的一个工资支付周期,一般是指一个月。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应当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的具体约定如何,比如双方约定劳动者的工资是最低工资加上加班费,那么在劳动者未加班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只需支付劳动者最低工资即可。
第二,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对于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提供正常劳动,不仅指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实际办公地提供劳动,如果劳动者根据用人单位的要求在家里或者其他场所工作,并且遵守单位考勤制度,完成单位分配任务,也属于正常工作,用人单位仍应当支付劳动者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注意,上海市最低工资标准目前是2,480元。
第三,在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仍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具体标准由各地规定。这里的未提供正常劳动是指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未正常用工,比如未通知劳动者上班或者未对劳动者考勤、未对劳动者安排工作任务等等。上海市对用人单位应支付劳动者的生活费未作明确规定,参照河北省的规定,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照不低于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80%执行。上海地区最低工资标准是2,480元,那么生活费不能低于1,984元。建议用人单位可以参照该标准执行,但是具体情况仍应与劳动者协商解决。
第四,上海市规定全市复工时间为2020年2月10日。因此,用人单位2月3日至2月9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此段工作的性质应属于休息日加班。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双倍工资。因此,在此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双倍工资,或者进行补休(同休息日加班工资标准)。
第五,关于停工期内的工资支付,笔者认为,在新型肺炎这个非常时期,用人单位最佳的处理方式应当是与劳动者协商,工资标准应以协商金额为准,该协商金额甚至可以低于劳动合同的具体约定。毕竟在这个非常时期,用人单位也特别困难,大部分员工也会理解单位的难处。
综上所述,用人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一个月)的,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发放劳动者基本的生活费。鼓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通过协商处理工资支付等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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